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漳浦县**镇经营君牌服装加工厂。至2018年3月,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陈某乙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1949元。
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在拖欠陈某乙等14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重新招收新的工人继续经营加工厂,期间共发新员工工资约18万元。漳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1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3月6日对漳浦县**镇君牌服装加工厂开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14日前依法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隐匿行踪,躲避工人讨薪,在限期内拒不整改。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归还了陈某乙等14名工人共计人民币20363元,并与他们签署了后续还款协议,取得14名工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等14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劳动相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逃匿躲避拒不整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琳
检察员:黄梅君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重大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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