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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杨某甲等10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1.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林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陈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幢**。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许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王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受“阿涛”(另案处理)聘请,在深圳、柬埔寨、越南海防等地从事开设赌博网站活动,通过互联网发展珠海市等全国各地赌客参赌,接受赌客投注,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11月、2018年5月前往柬埔寨从事赌博网站代理活动,其后又陆续前往越南海防市继续从事“**”、“**”(又名“**”、“**”)等赌博网站代理活动。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组成“群星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解答赌客对注册、充值、提现等疑问,引诱对方通过其发送的网址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参赌,并为赌客办理充值、上分、提现业务。

2. 2018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前往柬埔寨从事赌博网站代理活动,其后又前往越南海防市继续从事“**”、“**”(又名“**”、“**”)等赌博网站代理活动。被告人沈某某与吕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组成“实力办事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解答赌客对注册、充值、提现等疑问,引诱对方通过其发送的网址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参赌,并为赌客办理充值、上分、提现业务。参赌人员廖某某、罗某某、陈某丙、成某某通过向“实力办事组”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929****@***.com转账的方式进行投注。经统计,罗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966元,成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 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开始在深圳市从事赌博网站代理活动,其后又于2018年10月一同前往越南海防市继续从事“**”、“**”(又名“**”、“**”)等赌博网站代理活动。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组成“嘉年华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解答赌客对注册、充值、提现等疑问,引诱对方通过其发送的网址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参赌,并为赌客办理充值、上分、提现业务。

4.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开始在深圳市从事赌博网站代理活动,其后又于2018年10月一同前往越南海防市继续从事“**”、“**”(又名“**”、“**”)等赌博网站代理活动。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嘉年华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解答赌客对注册、充值、提现等疑问,引诱对方通过其发送的网址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参赌,并为赌客办理充值、上分、提现业务。参赌人员张某某辉通过向“嘉年华组”使用的名为“杨某乙美”、“董某某”、“邱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的方式进行投注。经统计,张某某辉投注共计人民币1136300元。

2019年7月27日,越南警方在越南海防市***社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同年8月1日,越南警方将上述被告人移交我国公安机关。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廖某某、罗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流水等书证、物证;4.辨认、搜查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杨某甲、林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陈某乙、许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8册、光盘23张;

3.涉案笔记本10本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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