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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片。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之*。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程某某同居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百六街一出租屋,2019年3月份,陈某甲从其哥哥陈某乙处得到微信账号:P876***(微信名:某某),陈某甲使用其平时使用的手机OPPO R9s登录上述微信账号,并在微信群内发布售卖淫秽物品的广告,以此吸引他人购买,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使用陈某甲的手机登录上述微信号贩卖淫秽视频并负责处理微信账号故障,被告人陈某甲与程某某从2019年3月份开始贩卖淫秽视频,约贩卖90部,每部淫秽视频售卖价格约人民币3.5元,共获利人民币320元。2019年4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涉案手机OPPO R9s等,经茂名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手机OPPO R9s文件夹内含有771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查记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光碟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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