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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桐城市**镇**村**庄**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桐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桐城市**镇**村**庄**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叶某某到桐城市**镇**村**庄将关停的养猪场内废弃的砖瓦拉走,该村村民以叶某某欠田租为由,阻止其离开。双方发生纠纷,后叶某某报警。桐城市公安局嬉子湖派出所所长张某某、民警王某某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民警张某某到达现场后,看见村民陈某丙与另一村民在争吵,遂上前制止,因雨天路滑失手将陈某丙推倒在地,陈某丙的家人及被告人陈某甲等村民立即上前找民警张某某理论。后被告人陈某甲现场酒后闹事,砸碎叶某某货车上所拉的砖瓦,民警张某某、王某某劝阻时,被告人陈某甲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用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脚踢张某某的下身,将张某某的警帽抢走并砸向张某某,并夺走其手机,双方纠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上前掐住张某某的脖子,并扬言“再动我就掐死你”,致使民警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姚珊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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