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途经棉湖镇湖西路路段时被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对陈某甲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检车辆属性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条件;送检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现场、车辆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综合材料、到案经过、陈某甲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提取制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5、电子数据:涉案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 杨某某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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