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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号。2018年7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0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CW7****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山轻轨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陈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后被告人陈某甲被执勤民警带至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二楼等候处理期间,趁看管人员不备,从二楼洗手间窗户跳下一楼,意图逃脱,但因跳楼受伤和被值班保安发现而无法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37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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