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赌博,2019年8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庐江县公安局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均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庐江县**镇**村家中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立赌场,先后组织倪某某、叶某某、翟某某、陈某乙等20余人,提供扑克牌为赌具,以“比鸡”、“炸鸡”等方式进行赌博各约15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唐良霞、吴成、倪某某、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