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4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和平物流综合市场停车场,用自制钥匙开锁,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狮牌JS150ZH-5C三轮摩托车打着火盗窃走,当日,在前山莲塘村将车销赃给一名男子,得款人民币800元。经鉴定,金狮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视听资料;4、现场指认;5、鉴定意见;6、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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