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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诈骗案件)(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独自或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通过在微信上虚构漳浦县旧镇籍女子“陈某乙”的身份,以同被害人交男女朋友、谈感情的方式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借机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306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丙对杨某某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陈某丙提供手机及微信账号,帮助陈某丙实施诈骗。在2019 年1月至4月间,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帮助下,陈某丙先后7次共骗取杨某某3650元,事后陈某丙分给被告人陈某甲550元。

2、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虚构“陈某乙”的身份,以和张某某交友、谈感情为由,在获取张某某信任后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1日至9日间,多次骗取张某某计1076元。

3、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虚构“陈某乙”的身份,以和胡某某交友、谈感情为由,在获取胡某某信任后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21、22日间,多次骗取胡某某计1030元。

4、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虚构“陈某乙”的身份,以和吴某某交友、谈感情为由,在获取吴某某信任后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2日,共骗取吴某某55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或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毅峰

检察官:林曼娜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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