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搅拌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HQG****号牌搅拌车装载水泥浆运载至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港口吴厝祠堂对面一建筑工地,打桩师傅被害人侯某某富和工友彭友生、陈某乙在该工地施工。被告人陈某甲为将混泥土卸载在工地施工位置,由被害人侯某某富及彭友生指挥其倒车。被告人陈某甲在退车的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在车某某面准备摆弄倾卸漏槽的被害人侯某某富躲闪不及,身体上部左侧被搅拌车漏槽顶挤压到墙上,当场死亡。
2019年6月3日,本案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由被告人陈某甲及车辆所有人陈某丙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富家属人民币666000元,被害人侯某某富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宽处理。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甲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本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侯某某富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侯某某富的尸体进行检验,意见为:1、死者侯某某富尸某某检验符合挤压死。2、如需进一步明确死因,建议进行解剖检验。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侯某某富的血样及泻浆口擦拭物进行基因分型鉴定,意见为:死者侯某某富的血样及泻浆口擦拭物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彭友生、陈某乙、王某某、张某某、蓝某某、侯健某某的证言;
3、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4、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建筑工地驾驶搅拌车,因疏忽大意,倒车时某乙注意到车后情况,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本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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