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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楼附**号。2018年4月27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安顺市西秀区图书路路口周六福珠宝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伍某放置于该店门口音箱上的一部VIVO 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51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判决等书证;2.被害人伍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陈某的指认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病在康复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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