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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盗窃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陈某在景德镇市****小区内通过攀爬的方式,先后进入三户人家,并在其中两户人家中分别发现一个保险柜并意欲使用一字起将保险柜撬开,但他仅撬开了其中一个保险柜,将保险柜里面的黄金、铂金、彩金首饰盗走,并将上述财物在成都市**区**广场附近一个收二手手机的店里卖掉,共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赵冰玉(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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