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乙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晚上,陈丁邀约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等人到首派KTV聚会。陈甲在五楼508包房玩到晚上12点左右时,叫上陈丙到一楼慢摇吧玩,十几分钟后二人准备离开时遇见同村的罗甲、罗乙,遂邀约两人一起去吃宵夜,罗甲、罗乙称需要跟朋友打个招呼后离开。半个小时后,陈甲、陈丙见罗甲两人迟迟未出现就到首派KTV三楼找人,通过322包房房门窗子看见有人对罗玉蝶强行灌酒,陈甲和陈丙推开房门对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大骂,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罗甲、罗乙拉开。陈甲、陈丙、罗甲、罗乙等人离开包房准备离开时,李某(另案处理)接到王某的电话称有人来包房闹事,就到332包房了解情况后,伙同蔡某(另案处理)、王某在三楼电梯处拦下陈甲、陈丙等人,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并且相互威胁对方要喊人来打架,被首派工作人员和罗甲、罗乙劝开。陈甲、陈丙回到五楼后未进入包房,而是走楼梯下楼并商议“如果穿灰白衬衣的男子一起下来的话我们就打他”。随后陈甲和陈丙走到首派KTV停车场对面路边,李某等人随后也从KTV走出来,几人碰面后未说几句话就发生了斗殴行为。在斗殴过程中,陈乙被打后不服,到凯旋酒店旁边的虾子羊肉粉馆借口洗手进入厨房拿走一把菜刀返回案发现场,并持刀对李某一方人员乱砍,在此过程中,首派保安高某前来制止陈乙,但被陈乙持刀砍伤。经鉴定,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详单;2.证人陈丁、甘某、张某、罗乙、罗甲、胡某、李超伟、蔡某、冉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遂邀约他人在公众场所打架斗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甲、陈乙、陈丙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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