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陶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陶某甲到自家位于**镇**村**组**承包地烧地火,至天黑确认明火熄灭后回家。2019年6月1日15时许,因一个栎类伐桩未完全熄灭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5.9亩(合16.39公顷);损毁巨尾桉4114株,活立木蓄积为314.2m3,出材量为213.3m3;损毁思茅松林木408株,活立木蓄积20.7342m3,出材量为11.818m3;损毁思茅松幼树2380株;损毁硬阔叶树林木355株,活立木蓄积12.3670m3,出材量为6.926m3;损毁硬阔叶树幼树3802株;被损毁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73753元。火灾发生后陶某甲主动找被害人协商赔偿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气象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苏某甲、陶某乙、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乙、罗某某、吴某某、苏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因烧地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45.9亩(合16.39公顷),烧毁林木总价值人民币7375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陶某甲及时电话通知村领导及护林员组织扑火,在现场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699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