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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十时许,失主林某某将货车停在韩村路边卸货,被告人隋某某路过此地,见车上无人,遂打开主驾驶车门将车内背包盗走,包内有五千六百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发还决定书,视频资料、谅解书等。

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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