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3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六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2时56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C***R**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翔县西千线119公里400米处,停车开车门时与后方同方向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陕CS****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倒地后被由西向东梁某某驾驶的陕C****重型半挂车碾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翔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宝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1291号、陕宝震鑫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535号、陕宝正大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23号;
5、被告人雷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振国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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