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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汉寿县**乡**组**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型轿车行经鼎城区双潭路玉霞卫生院后巷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轿车撞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雷某某抽血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送检被告人雷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3.3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谅解书、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送检的血样照片、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一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电话1816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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