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常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越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50分至11月30日0时5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因输液问题在北京怀柔医院急诊留观室内吵闹滋事,并与保安发生口角,后被前往医院急诊留观室开展工作的泉河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当场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辱骂、殴打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北京怀柔医院诊断,张某某为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征。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当场被民警制伏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张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证言;3.书证:诊断证明;4.视听资料:北京怀柔医院监控录像、民警执法录像;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材料、身份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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