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2********,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份,被告人雷某某租赁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梵净山大道49号附7号一楼的一间门面,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六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聘请章某某进行管理。2019年8月份,被告人雷某某租赁位于碧江区开发区凯旋春天林业汽车城一楼临街13号门面,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七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聘请蒋某某进行管理。2019年9月份,被告人雷某某租赁位于碧江区守信东路68号27栋一楼的一间门面,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八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聘请马某某进行管理。被告人雷某某在开设以上三处赌场期间,共计收取赌资165382元,经铜仁市公安局鉴定:从雷某某开设的赌场里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捕鱼游戏机1台、草花游戏机2台、连线游戏机3台、斗地主游戏机9台、打鱼游戏机3台、老虎游戏机1台、麻将游戏机1台、不倒翁游戏机1台共计21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均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功能。
2.2019年10月初至11月2日晚,被告人雷某某租赁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五显庙路处一门面以及附近一居民楼三楼的住房一间,用于容留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期间,容留失足妇女蒋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在其租赁的门面内进行卖淫,在进行卖淫交易后雷某某从中抽取费用,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9年10月11日、10月12日,被告人雷某某介绍蒋某某到铜仁市万山区朱砂大酒店、后岸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三次,从中抽取费用,非法获利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21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三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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