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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高中肄业,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雷某甲在亲戚家吃中、晚饭时喝了白酒,当日18时许,雷某甲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华容县**镇***渔场三岔路口时,被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华渡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雷某甲经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23.8mg/100ml。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2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乙、杨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再明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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