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靳志伟(曾用名靳小保),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6日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志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靳志伟在辉县市**镇、某甲乡、某乙乡、某丙乡、某丁乡、某戊乡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电池连接电缆线11起。
1、2019年11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95元;
2、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70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962元;
3、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4、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5、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镇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70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978元;
6、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70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978元;
7、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8、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9、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10、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乡镇府对过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70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978元;
11、2019年12月份一天,靳志伟在辉县市某某镇某某村附近盗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基站95型电池连接线4根,经辉县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损失价值为1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扳手、电缆钳、刀片、撬棍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武某某、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靳志伟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破坏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志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靳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志伟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锁成
检察员:户天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靳志伟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扳手、电缆钳、刀片、撬棍等物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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