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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是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8月23日,靳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出境,到案后于2020年3月16日再次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靳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0日,因被告人不在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新贵和对面,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出境,拒不到案,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住址: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55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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