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韦亮,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韦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亮因与被害人漆某甲(女,殁年34岁)因离婚而发生感情纠葛,心生怨恨,欲杀害漆某甲。2019年12月25日,韦亮与漆某甲以办理房子水电费过户手续为由相约在原来二人的住处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见面。次日韦亮从昆山市驾车前往该处,并事先购买水果刀携带在身。当日上午9时许,韦亮、漆某甲及漆某甲好友裴某某三人在该小区门口汇合后一同进屋,韦亮和漆某甲进入南房间并关上门,后韦亮持刀对漆某甲颈部刺戳,漆某甲大声呼救,裴某某进入房间后拉开韦亮,漆某甲得以逃出房间至小区道路上,后韦亮仍紧追漆某甲不放,并对其背部连刺数刀致其受伤倒地,并抢夺裴某某手机摔在地上阻止其拨打110报警、120抢救漆某甲。后韦亮欲回屋内自杀,因门锁上未能进去,遂在楼道用刀割自己颈部,后被民警发现抓获。漆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漆某甲系遭他人持单刃刀类工具刺戳颈、背部,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韦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裴某某、漆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亮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案发地监控录像截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琴
检察官助理:陈新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亮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