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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何某戊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8********,水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何某戊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跟何某甲以每年每个方解石矿洞1.6万元的价格承包得独山县麻尾镇**村**组东北面的两个方解石矿洞,因未办理得采矿许可证一直未开采。2019年4月,被告人韦某某与何某戊合伙开采,由韦某某出资承包矿洞,何某戊负责将放炮、开采、运输等采矿事宜承包给他人并在现场管理,利润韦某某和何某戊平分,开采出的方解石由何某戊通知货车运输到广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共向广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方解石13776.85吨,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共向何某戊转账方解石款962255元。2020年6月23日,韦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5日,何某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0月22日何某戊亲属退赃10万元,2020年10月26日韦某某亲属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2.证人何某乙、姚某某、谭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戊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有色地质化验监测中心检测报告、关于对涉案方解石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某、何某戊有自首情节,退回部分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戊、韦某某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碟玖张,账本拾贰本,《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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