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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3********,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韦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6日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5日重报;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时间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甲驾驶贵C****7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惠水县江街道办事处长田社区往惠水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贵惠大道(惠水段)1KM+900M处时,该车右前角与同向行驶由刘某甲驾驶搭载刘某乙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韦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甲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导致两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韦某甲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害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在2年至3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满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八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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