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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栋**室,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续保。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晚,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和县**镇**路交管站门前路段开展查处酒驾行动。20时20分许,韦某某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迎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执勤点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强制戒毒并注销驾照,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国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565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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