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GR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会展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希望之星实验学校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韦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2卷,涉案光碟1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3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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