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38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7月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3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在田林县乐里镇东丈水街敏感地带酒吧喝酒结束,后韦某某、黄某某等人未结帐出到门口被服务员黄某某和老板黄某某拦住询问。这时,同在酒吧里喝酒的被害人黄某某从酒吧里走到门口并看了韦某某、黄某某等人一眼,韦某某便说:“你看什么卵?”黄某某说:“哟,你那么厉害啊?看一眼都不得啊?”说完就被韦某某用木棍冲过来打,黄某某用手一挡,木棍断成两节,后黄某某就捡起半节木棍打韦某某头部致韦某某头部流血。在场的黄某某、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见状,即上前对黄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韦某某还从摩托车后箱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过来想捅黄某某,被黄某某抢下丢到附近水池里。后黄某某跑回酒吧内躲避,黄某某即关上门,后韦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在酒吧外手持扫把和拖把强行开门冲进酒吧对黄某某殴打,黄某某、黄某某即上前阻止并劝拉出酒吧门口,黄某某就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走到门口,韦某某、黄某某等人看到后即上前抢菜刀并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后黄某某在附近店门口取出消防栓头打伤黄某某头部流血。黄日盛失去抵抗力,还被韦某某、黄某某等人继续殴打,后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韦某某才离开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韦某某、黄某某送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颈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已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疾病证明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黄某某、冯某某、黄某某、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及其同伙黄某某、韦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二)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在田林县乐里镇河堤路零点豪门KTV开厢过生日时,因被其邀请来的被害人梁某某酒醉闹事,劝梁某某离开,梁某某不仅不走,还拍桌子大骂。韦某某恼火,即用随身所带的小刀捅伤梁某某腰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伟的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有:
1.书证:疾病证明、出入院证明、门诊收费票据;2.证人周金笔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目无国法,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13-18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12-17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国军、黄志勇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38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7月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4月3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6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7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与黄某戊、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四人另案处理)在田林县乐里镇东丈水街敏感地带酒吧喝酒结束,后韦某甲、黄某甲等人未结帐出到门口被服务员黄某乙和老板黄某丙拦住询问。这时,同在酒吧里喝酒的被害人黄日盛从酒吧里走到门口并看了韦某甲、黄某甲等人一眼,韦某甲便说:“你看什么卵?”黄某丁说:“哟,你那么厉害啊?看一眼都不得啊?”说完就被韦某甲用木棍冲过来打,黄某丁用手一挡,木棍断成两节,后黄某丁就捡起半节木棍打韦某甲头部致韦某甲头部流血。在场的黄某甲、黄某戊、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见状,即上前对黄某丁进行拳打脚踢,韦某甲还从摩托车后箱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过来想捅黄某丁,被黄某丙抢下丢到附近水池里。后黄某丁跑回酒吧内躲避,黄某丙即关上门,后韦某甲、黄某甲、黄某戊、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在酒吧外手持扫把和拖把强行开门冲进酒吧对黄某丁殴打,黄某丙、黄某乙即上前阻止并劝拉出酒吧门口,黄某丁就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走到门口,韦某甲、黄某甲等人看到后即上前抢菜刀并对黄进行殴打,后黄某甲在附近店门口取出消防栓头打伤黄某丁头部流血。黄某丁失去抵抗力,还被韦某甲、黄某甲等人继续殴打,后黄某戊、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才离开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韦某甲、黄某丁送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丁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颈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已向被害人黄某丁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疾病证明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黄某丙、冯某某、黄某乙、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及其同伙黄某戊、韦某丙、韦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二)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在田林县乐里镇河堤路零点豪门KTV开厢过生日时,因被其邀请来的被害人梁某某酒醉闹事,劝梁某某离开,梁不仅不走,还拍桌子大骂。韦某甲恼火,即用随身所带的小刀捅伤梁某某腰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体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有:
1.书证:疾病证明、出入院证明、门诊收费票据;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目无国法,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判处13-18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12-17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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