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2时某某,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无某某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揭西县棉湖镇**路码头路段时,与吴某某玲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玲、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韦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6.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吴某某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审核,本事故认定韦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玲、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玲、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韦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6mg/100ml)无某某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晓斌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某某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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