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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晚22时5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一辆陕D*****号灰色五菱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泾河新城******村北向东100米路段时,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韩某某酒气很浓,有饮酒嫌疑,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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