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晚22时5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一辆陕D*****号灰色五菱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泾河新城******村北向东100米路段时,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韩某某酒气很浓,有饮酒嫌疑,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靖
(院印)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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