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其粤VTH****号银色宝骏牌小轿车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河江大桥附近拉客时,因认为驾驶公交车的被害人韩家品帮助他人抢其乘客,遂与韩家品发生争执,韩家品随后不予理会并驾驶公交车离开,韩某某则驾驶其小轿车从河江大桥追逐韩家品驾驶的公交车,追至G238国道宫墩村路段时,韩某某将自己驾驶的小客车横停在道路上,随后从其小客车后尾箱处拿了一把锯子走到韩家品驾驶的公交车前将公交车拦停,然后使用锯子对韩家品进行恐吓并将韩家品手指割伤,韩家品随后报警,韩某某则留在现场等待。经广东省揭西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家品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张某生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韩家品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韩家品的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韩家品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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