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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0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韩**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街****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朱**停在路边的一辆墨绿色 “奔的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4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韩*、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韩**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韩**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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