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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号,住******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以图财为目的,谎称其能为被害人杨某某的丈夫温某某办理保外就医,骗取被害人35000元,后退还5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共计诈骗30000元整,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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