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59********,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5年4月至2018年3月任林州市**镇**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任**镇**村党支部书记,住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林州市**镇**小区被确定为**镇扶贫搬迁安置点,该项目涉搬迁40户173人。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负责**镇扶贫搬迁手续申报及项目验收的工作便利,使用**镇**村陈某某等3人、*村王某某等4人、**村李某某等2人、**村郑某某等3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伪造了上述12户的林州市2012年财政扶贫搬迁户申请表、搬迁扶贫户建档登记卡、搬迁安置协议书、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搬迁移民的评议材料,之后又伪造了涉及上述12户的现金收入凭单(购房票据)进行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后明知上述12户申报材料和购房票据虚假,12户未交纳任何购房款项、未购房的情况下,在“2012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上签字验收通过。
2013年10月22日,林州市财政局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林州市支行向扶贫搬迁户每户发放购房补贴16000元,韩某某将上述12户存折收走并于2013年10月23日将该12户共计192000元的国家扶贫搬迁补助款提取并据为己有。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接到林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当天主动到案。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向林州市纪委上缴赃款1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明、虚假购房协议等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任林州市**镇**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镇扶贫搬迁手续申报及项目验收的工作便利,采用伪造**镇12户扶贫搬迁户申报材料及虚假购房票据等材料的手段,套取国家扶贫搬迁补助款192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缓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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