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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某甲贩卖毒品案)

潞检刑二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3********,汉族,中专,住长治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巷**号),2019年4月28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5日,马某某找李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李某甲让被告人韩某甲将一小包毒品“筋”(约0.4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马某某,韩某甲代收毒资90元。

2、2019年2月11日,任某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两小包毒品“筋”(共计约0.8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任某,韩某甲代收毒资200元。

3、2019年1月28日,韩某乙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一小包毒品“筋”(约0.4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韩某乙,韩某甲代收毒资100元。

4、2019年2月11日,韩某乙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五小包毒品“筋”(共计约2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韩某乙,韩某甲代收毒资500元。

5、2019年1月31日,解某某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一小包毒品“筋”(约0.4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解某某,韩某甲代收毒资100元。

6、2019年2月16日,解某某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三小包毒品“筋”(共计约1.2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解某某,韩某甲代收毒资300元。

7、2019年2月7日,王某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三小包毒品“筋”(共计约1.2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王某,韩某甲代收毒资300元。

8、2019年3月14日,牛某找李某甲购买毒品,李某甲让韩某甲将两小包毒品“筋”(共计约0.8克)送至长治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交给牛某,韩某甲代收毒资160元。

综上,被告人韩某甲帮助李某甲分八次向马某某等人贩卖甲卡西酮共计7.2克,收取毒资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材料、微信转账记****;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亓长惠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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