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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项某某危险驾驶案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59分,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因逾期未年检已注销)沿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八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测,结果值为103mg/lOO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04mg/lOOml。

项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摄像卡片,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19]毒鉴(鹰)字第337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群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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