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石雕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02时许,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婆街道广信KTV门口发现被告人项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唐翠娥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81.6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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