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与何某某在其共同入住的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银杏大酒店517房间以及405房间内,先后4次容留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如下:
1.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5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在银杏大酒店517房间,容留黄某某、袁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5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在银杏大酒店517房间,容留黄某某、袁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 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银杏大酒店517房间,容留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 2014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在银杏大酒店405房间,容留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住宿登记单及账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骆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 非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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