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单位:罗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顾**。
诉讼代表人顾**,男性,1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罗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罗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后当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绍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罗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3月11 日,法定代表人系顾**(被告人顾**为实际经营者),后该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变更登记被告人顾**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经云南省罗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发现,罗平****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期间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情况,于是向该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504.44元,该公司于2017年11月、12月预缴税款30万元。2018年1月9日,云南省罗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罗平信誉煤业有限公司下达限期补缴增值税1530504.44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经云南省罗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多次进行催缴,罗平****有限公司都未补缴税款。2018年7月12日,罗平****有限公司用于税务申报的银行账号收到900000元,被告人顾**当日便将该笔款项全部转出到其个人账户上,后被告人顾**将其中50000元用来缴纳增值税款32873.11元,滞纳金17126.89元,剩余款项被其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云南省罗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无法追缴欠缴的867126.89元税款,目前该公司仍欠增值税款1197631.33元,滞纳金90014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张*、方**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罗平****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欠缴应纳税款,且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为867126.8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锐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保证人:顾**,联系电话:159********)。
2.卷宗十七册、卷外材料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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