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L6**6K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风雷街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汤荣厂门北侧路段处,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宗申二轮摩托车后,晋L6**6K号小型轿车卷带李某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晋LE**21/晋LB**7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59n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0日,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俊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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