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82号
被告人马某某 ,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组**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被害人林某某,男,殁年69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8时41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A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正兴街道滨江路与广东街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将车辆停于路边,18时42分许,马某某驾车起步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未走人行横道线横过路口的行人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某受伤,林某某后经四川现代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7日死亡。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付死者家属,得到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英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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