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NQ8***号小型轿车沿胡集至于楼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某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背部严重闭合性损伤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公证书、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保险单;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事故责任认定书;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进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1页;
3.补送材料2份共4页,电子笔录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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