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住**镇**村委会**村**队**号。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8年9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8月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两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东莞市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两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被东莞市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年**日**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路段越线超车时,与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经交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0mg/100ml。马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088****;保证人兰某某,联系电话1987690****。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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