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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住陕西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阳区G242国道**KM+**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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