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德令哈市**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村***号,现居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村***号。2012年3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21年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1日23时06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H*****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昆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渠南小区路段时,与沿昆仑路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侯某某驾驶的青H*****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青H*****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发生燃烧,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与被害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从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
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 娜娜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青海省德令哈市柯鲁柯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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