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乡,农民,家住**乡***。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01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晋L*****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洞县玉峰东大街电视台路段,撞到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致马某某受伤,晋L*****号车及隔离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051号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5.6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兰秀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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