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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四委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长庆街与胜利路路口处与停车正在等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吉G0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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