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住榆阳区**路****。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流沙杏小区”东门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63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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