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坡**村**号**房。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9年10月8日10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毒瘾发作,独自乘坐摩托车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遂溪县**镇**坡**村**号的住宅处见到被告人马某某正利用吸枪、锡纸吸食可疑毒品,其便与被告人马某某一起吸食。
2、于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因毒瘾发作再次来到被告人马某某的住宅处,在二楼房间处利用吸枪、锡纸烘烤吸食可疑毒品。
3、于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因被狗咬伤需到遂溪县城打狗针时毒瘾发作,于是来到被告人马某某的住宅处利用锡纸、吸枪吸食可疑毒品。吸食过程中,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人,并现场扣押吸毒工具锡纸及吸枪。
经鉴定,上述吸毒工具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遂溪县**镇**坡**村村名小组证明;
5. 搜查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9.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家住宅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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