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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8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住阿克苏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乌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乌什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乌什县***将916.688万托管牛、羊项目资金,分批次转入被告人马某某实际操控的***************、***************、***************、***************账户内,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实际操控***************、***************、***************、***************便利,将四个合作社乌什县**拨付的托管牛、羊项目款挪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挪用资金903.97万元,其中归马某某个人挪用576.17万元,马某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借给其它单位使用327.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赔,已将涉及的托管牛、羊项目资金全额退还。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赔,已将涉及的托管牛、羊项目资金全额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实际操控***************、***************、***************、***************,将财政拨付的托管牛、羊项目款903.97万元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乌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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